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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日报讯 (记者胡弦、通讯员李斌)12月29日,省生态环境厅召开新闻发布会称,湖北率先制定出台《湖北省磷矿开采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将从开采源头加强监管,减少磷污染排放,填补磷矿开采行业无国家或地方标准的空白。
据悉,我省磷矿资源保有储量、年开采量、磷化工产业规模、磷肥产量均居全国第一。与此同时,“三磷”企业废水排放是加剧长江流域磷污染的重要原因。近年来,湖北不断加强顶层设计,出台首部防治磷石膏污染的地方法规,磷石膏污染防治和综合利用取得成效。
省生态环境厅科合处处长张忠华介绍,湖北要实现磷矿产业向高端化升级、提升磷化工绿色化水平,必须从开采源头加强监管,减少磷污染排放。“此前,磷矿开采水污染物排放无专用标准,主要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该标准没有专门针对磷矿开采行业排污情况,在执行过程中存在限值不严格、行业污染物指标不完善等问题。”张忠华说,湖北亟需一套规范管用的磷矿开采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自2018年开始,湖北便开始为磷矿开采行业排污标准做前期准备。标准编制组选取代表性企业较多的宜昌、荆门、襄阳等地市进行实地调研,对废水排放进行监测采样及样品分析,同时以我省大中型磷矿开采企业为对象,开展了水污染物排放情况调查。经过多轮次专家评审和专题座谈,在广泛听取相关部门及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后,编制组形成了《湖北省磷矿开采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在全面分析国家环保法律法规、行业发展现状及规划、行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行业发展带来的主要水环境问题的基础上,编制组筛选出水污染物指标,最终构建了磷矿开采行业水污染物指标控制体系。该标准充分考虑相关技术所能达到的污染控制水平,也兼顾我省磷矿开采企业的经济承受能力和管理水平。
目前在国家层面,还没有出台磷矿开采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省环境科学院副院长凌海波介绍,该标准的发布实施,将为我省磷矿开采企业水污染控制以及执法部门环境监督提供直接依据。本标准的控制污染物为9种(类),更加严格要求了总磷、悬浮物等污染物的排放限值,总磷二级排放限值为0.5mg/L,悬浮物二级排放限值为30mg/L,等同于《综合排放标准》中的一级排放限值。
据统计,全省典型磷矿开采企业调查数据显示总磷排放浓度大于0.3mg/L的企业比例为18%,大于0.5mg/L的企业比例为1.3%。以管理效果较好的黄柏河流域为例,总磷排放浓度大于0.3mg/L的企业比例为12%,没有大于0.5mg/L的企业。大部分企业无需进行升级改造已经可以满足0.3mg/L的总磷一级排放标准。对于还没有达到总磷排放标准的企业,可能需要提高废水处理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