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难,是指为了避免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
紧急避难而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但需要符合法定的条件。紧急避难需具备哪些条件?首先要有实际存在的危险发生,做出使合法权益免受侵害的行为,并且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1、必须有危险发生。也就是出现了足以使合法权益遭受严重损害的危险情况,如自然灾害、动物侵袭、人的行为等使合法利益面临着紧急的危险。
2、必须是为了使合法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这是避险目的正当性的条件。法律不认可为保护非法利益而采取避险行为。
3、必须是实际存在的正在发生的危险。
4、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紧急避难的必要限度,应是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小于所保护的权益,而不能等于或大于所保护的权益。
5、避险行为须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的。所谓迫不得已,是指采取紧急避难是唯一的途径,别无选择。
紧急避难,主要就是说如果自身的安全或者利益等方面有受到威胁的时候,可以采用紧急避难的方式,有效改善所需要面临的风险,解决难题。下面就跟小编共同来了解一下,紧急避难具备哪些特点?
1、必须有威胁合法利益的危险发生
有威胁合法利益的危险发生,是紧急避难的前提条件。所谓危险,是指足以对合法利益造成损害的某种紧迫事实状态。
从司法实践来看,危险的主要来源有四种:
(1)自然灾害。如地震、风尘暴、山崩地陷、泥石流、海啸、火灾、水祸等等。
(2)违法犯罪行为或无责任能力人的危害社会行为。如故意实施的纵火、决水、破坏交通工具或交通设施,过失的各种重大责任事故等等。
(3)人的生理、病理原因。如饥饿疾病等。比如,为了抢救重伤员,强行拦阻过往汽车送往医院。
(4)动物的侵袭。如野兽追扑、恶犬的撕咬、毒蛇的袭击等等。
2、必须是为了使合法利用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或者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是紧急避难的主观条件。根据紧急避难的主观条件,如果是为了保护某种非法利益,是不能成立紧急避难的。另外,如果在客观上实际使合法权益免受了某种危险可能带来的损害,但行为人并不是出于避险的意图,而是出于侵害的意图的,也不是紧急避难。
3、必须是危险正在发生
危险正在发生,是紧急避难的时间条件。刑法设立紧急避难制度的目的,就在于通过避险人损害较小合法权益的手段,尽最大可能地减少正在发生的危险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所以,紧急避难的时间条件,是危险正在发生。所谓危险正在发生,是指将立即造成损害、或正在造成损害的危险已经出现而尚未结束。紧急避难只能在危险已经出现而又尚未结束这一时间条件下进行,否则就不是紧急避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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