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不可申请廉租房?

1、单身(含离异)申请人未满35周岁的不得进行廉租房申请。但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救济、社会救助的孤儿除外。

2、离婚不足2年的不得进行廉租房申请。

3、在5年之内有住房转让行为且转让住房的建筑面积超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不纳入保障范围。但廉租房申请家庭成员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转让住房并提供有关证明的除外。

4、领取城镇居民社会保障金的被拆迁人,在拆迁补偿中已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政策获得补偿安置的不得进行廉租房申请。

5、挂靠户口所挂靠的地址不存在或不是居住房屋的不得进行廉租房申请。

6、拥有轿车或经营性机动车的不得进行廉租房申请。

7、兴建、购买商业用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不得进行廉租房申请。

8、出资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就读高收费学校的不得进行廉租房申请。

9、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得申报的情况。

哪些情况会取消廉租房资格?

(一)廉租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解除合同并收回保障房:

1.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保障房内居住的;

2.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3.擅自互换、出借、转租、抵押保障房的;

4.将保障房用于经营性用途或者改变使用功能的;

5.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租赁的保障房严重毁损的;

6.存款、股票基金等资产价值超过规定数额或者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

7.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违法、违约情形。

(二)家庭收入(包括财产性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情况变化而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按规定一律取消保障资格;

(三)隐瞒或者虚报人口、户籍、年龄、婚姻、收入、财产和住房等状况,骗取廉租房保障的,将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住房补贴或退出廉租住房。并按照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房的市场租赁价格补收租金,处1千元以下罚款,3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申请人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伪造有关信息骗取城镇住房保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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