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讯(记者胡弦、通讯员余桃晶)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管理医疗废物、防止疾病传播和生态环境污染,《湖北省医疗废物管理办法》日前出台,规定重大疫情期间集中隔离场所生活垃圾纳入医废处置范畴,其贮存不达要求的将面临最高3万元罚款。
据悉,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全省医废“应处尽处、日产日清”,实现“零库存”、安全“零事故”、人员“零感染”。在总结疫情防控医废处置经验的基础上,省卫健委和省生态环境厅共同起草了该《办法》,共26条,自今年3月25日起施行。
《办法》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医废集中处置设施;不具备集中处置医废条件的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医废临时中转设施和暂时贮存场所,并明确运营单位;各市(州)应当至少建设一个医废集中处置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各县(市)应当建设医废收集转运处置体系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期间,集中隔离场所产生的生活垃圾纳入医废处置范畴,要求分类收集,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容器;医废集中处置单位及时到医疗卫生机构收集、运输,确保医废的暂时贮存时间不超过24小时,医废集中处置单位接收医废后,暂时贮存时间不超过12小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按规定组织建设医废集中处置设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责令限期建成;并可对政府主要领导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办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医废集中处置单位存在贮存设施、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未将医废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等情形的,将面临警告处罚,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