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才能考虑支持返还请求
如果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要求返还给付的,不予支持,因为此时夫妻尚作为一个共同体,遵循夫妻法定财产共有制。如果当事人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该项请求,法院准许离婚的,可根据情况作出是否支持返还彩礼请求;判决不准离婚的,不能支持当事人返还彩礼的请求。
2、彩礼返还适用的诉讼时效问题
彩礼的返还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即两年。诉讼时效的起算,根据民法典规定,权利受到侵害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开始。因此,此类纠纷的起算,有以下几种情形:如果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给付人应当及时履行自己的权利,向对方主张自己的权利。对方拒不返还的,诉讼时效开始起算;如果双方登记结婚的,自其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起,给付人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开始计算。既然不准备嫁了,那些嫁妆自然就自己留着。
3、对于彩礼的给付、接受主体应当作宽泛解释
实践中,给付彩礼并不单纯的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常常涉及到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对于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应作广义的理解,不能仅仅局限于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本人,应包括各自的亲属。现实生活中,彩礼往往是给付了女方的娘家,真正用于男女结婚的很少;许多时候,彩礼是全家用共同财产给付的,甚至是全家共同举债所为。考虑到这些具体的情况,如果将给付人的主体和收受人的主体都作限制性解释的话,不利于这类纠纷的妥善解决。
不是很麻烦,按照诉讼程序和法律的规定才可以退彩礼。
法律规定的退彩礼的三种情形为:
1、男方以结婚为目的,为了与女方共同组建家庭,一起共同生活,在结婚前男方向女方给付的结婚礼金或是贵重物品,如果离婚,会导致男方生活困难,无法支付日常生活开销,或是偿还债务的情况下,男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接受彩礼方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
2、夫妻双方虽然在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但从未在一起共同生活,或是偶尔在一起居住。
3、男女双方没有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只是共同生活在一起,或者只是按照习俗办理了结婚仪式,没有领取结婚证。
彩礼是来自于我国传统的婚姻制度中的纳礼,是一种风俗,那么在现代的法律规定中彩礼是女方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就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了。如果是在结婚登记前,一方父母向女方赠与的动产,如礼金、首饰、汽车等并已经完成了交付,这就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如果是在结婚登记后赠与,并明确表示是单独赠与女方的,属于女方个人财产,如果未表示的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婚后共同财产。所以在结婚给付彩礼时还是要三思而后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