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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通讯员朱开际 全媒体记者周红南)12月29日,记者从市水利和湖泊局获悉,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水库水质保护,推进水库生态渔业发展,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水库水质保护和生态渔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经市政府同意,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指导意见》以加大水库水质保护力度,推进水库生态渔业发展,规范水库管理,实现水库生态保护与渔业发展充分融合,构建环境优美、产品优质、产业融合、生产生态生活相得益彰的水库生态渔业发展格局为工作目标,实施范围覆盖全市所有水库。
工作任务有五个方面,即规范租让行为,依法依规收回,水库等公共水域水面渔业养殖和捕捞权对外承包的,要本着依法依规、因地制宜原则收回,乡镇级及以上饮用水水源地水库应限期收回,收回后的水库开展渔业活动应采取生态渔业模式;落实滩涂规划,发展生态渔业,水库禁养区可根据资源调查结果合理投放当地土著品种,实现以渔抑藻、以渔净水,修复水域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严格控制渔业投入品的使用,防范外来物种入侵;建立水质档案,定期监测水质,市级有关部门每年对大中型及具有集中饮用水功能的水库开展水质抽检,抽检结果纳入年度考核评价体系;加强监督检查,组织全面清理,在水库水域投肥投粪养殖的,由相关部门依规进行处罚;做好宣传发动,加强舆论监督,建立和完善举报查证机制,有举必查、查实必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推进水库水质保护和生态渔业发展工作负总责,将水质监测相关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将推进水库水质保护纳入河湖长制工作,加强目标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