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讯(记者袁超一、通讯员蔡蕾)“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5起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以彰显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一贯立场,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

案例一:张道兵、邱勇强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

——贩卖、制造毒品数量特别巨大,对两名罪责最重的主犯适用死刑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基本案情】被告人张道兵、邱勇强共谋制造毒品氯胺酮牟利,张道兵联系购买制毒原料、工具并寻找制毒场所,邱勇强联系制毒技师、购买配料等。二人分别邀约多人参与并组织他人先后两次制造出毒品氯胺酮共计600余公斤,其中部分已运输至多地销售。

【裁判结果】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道兵、邱勇强的行为构成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人均系犯意提起者,还邀约、组织多人具体实施制毒行为,均系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二人所涉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社会危害性极大,遂以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二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案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予以核准。

【典型意义】制造毒品犯罪,是源头性犯罪,历来是从严打击的重点。本案中被告人制造的毒品数量达600余公斤,部分已流入社会,且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最大,罪责最重,均系主犯,故对二人均适用死刑。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警示任何人不能抱有通过制造、贩卖毒品牟取暴利的侥幸心理,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案例二:被告人陈志刚、郑裕丰贩卖、运输毒品案

——明知他人贩卖毒品,仍代为收取寄递毒品的快递包裹,构成共同犯罪

【基本案情】被告人陈志刚明知蔡金(另案处理)是贩毒人员而受其指使,在明知快递包裹内系毒品的情况下,仍从湖北到江西代为领取毒品快递包裹。被告人郑裕丰在明知蔡金、陈志刚是贩毒人员,且陈志刚是去领取毒品快递包裹的情况下,仍然驾车陪同。陈志刚、郑裕丰二人在取包裹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该毒品快递包裹自云南寄出时,公安机关已发现并将毒品提取封存,后将去害化处理的包裹交由快递公司继续运输至江西。经称量,从该快递包裹内查获的毒品为甲基苯丙胺1250.87克。

此外,被告人陈志刚还先后10余次向他人贩卖毒品。

【裁判结果】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志刚、郑裕丰的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陈志刚、郑裕丰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遂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陈志刚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郑裕丰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典型意义】近年来,通过物流寄递方式实施贩卖、运输毒品犯罪的情形越来越多。犯罪分子为逃避打击,将毒品伪装成普通商品,利用快递物流寄送,以实现人毒分离。在实际接收装有毒品的快递时,毒品卖家或买家往往不直接出面,而是雇请他人代收。代收者往往为了牟取不等值的报酬铤而走险,明知是装有毒品的快递仍然代为收取,为他人的犯罪行为提供帮助。本案中,二被告人明知他人贩卖毒品,仍代为接收装有毒品的快递包裹,与贩毒者构成共同犯罪。尽管因公安机关事先对快递包裹进行了去害化处理,二被告人是犯罪未遂,但因毒品数量巨大,仍被判处重刑。本案的警示意义在于,明知他人贩卖毒品,为牟取利益而提供代收、代转等帮助的,与他人构成共同犯罪,依法应当承担与其罪责相当的刑事责任。

案例三:陈超引诱、教唆未成年人吸食毒品案

——引诱未成年人吸食毒品,依法从重处罚

【基本案情】被告人陈超与易某某相识后,陈超明知易某某是未成年人,仍当着易某某的面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并引诱、教唆易某某吸食。易某某便模仿陈超吸食,致使易某某精神异常兴奋。

【裁判结果】枝江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超的行为构成引诱、教唆他人吸毒罪。陈超引诱、教唆未成年人吸食毒品,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陈超还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遂以引诱、教唆他人吸毒罪判处陈超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青年人尤其是未成年人好奇心强,喜欢寻求刺激,但因为社会阅历不够,辨别能力较差,容易受到不良行为的侵害。因此,刑法历来对未成年人给予特殊关注和保护,将引诱、教唆未成年人吸毒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本案中被告人陈超引诱、教唆未成年人吸毒,严重危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故对其依法从重处罚。本案的警示意义在于,未成年人要谨慎交友、参与社交活动,增强辨识能力,不盲目追求刺激、追求新奇,避免沾染上毒品;家庭、学校、社会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

案例四:被告人张浪犯容留他人吸毒罪

——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的,构成犯罪

【基本案情】2021年5月至6月,被告人张浪在其家中,先后7次容留吸毒人员刘某某、罗某某、祝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裁判结果】大冶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浪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张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张浪还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遂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张浪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典型意义】打击毒品犯罪,既要严厉打击制毒、贩毒、运毒等源头性犯罪,还要注重治理末端的毒品使用环节。对于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在自己住处、酒店吸毒的行为,依法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的警示意义在于,提醒公众自觉抵制毒品,拒绝为他人吸毒提供方便,使毒品无藏身之处。

案例五:龚发明放火案

——因吸食毒品致幻实施纵火行为,害人害己

【基本案情】被告人龚发明在其位于宜昌市的住宅内,因吸食毒品后产生幻觉,使用打火机点燃床上的被套进行“驱鬼”,并关上房门外出,致室内发生火灾。后消防大队及时将火扑灭,未造成人员伤亡。经鉴定,龚发明作案时患有精神障碍(使用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精神和行为障碍),属于自陷性行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裁判结果】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龚发明的行为构成放火罪。鉴于本案因为消防扑救及时,没有造成更大的财产损失及人员伤亡,龚发明又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遂以放火罪判处龚发明有期徒刑二年。

【典型意义】吸毒会引发神经系统损害,甚至引起精神疾病,不仅损害吸毒者的身心健康,还易导致行为失控,产生幻觉,诱发杀人、伤害等次生犯罪。本案是一起因吸食毒品产生幻觉进而纵火的典型案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我国司法实践,因吸食毒品导致的精神障碍属于自陷性行为,不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故吸食毒品后实施的犯罪行为仍然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本案的警示意义在于,吸毒既害己,还害人,吸食毒品不能成为免责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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